化解服貿爭議的具體建議





趙文衡
蘋果日報,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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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提出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要求,不管何種版本,監督條例內容皆涉及兩岸簽訂協議時的監督與審查程序,並未規範兩岸協議進入執行階段後的監督程序。事實上,以服貿協議而言,目前各界對服貿協議的質疑,多數是涉及執行問題。由於無法信任政府在審查中國投資時能確實把關,以及陸資進入後做到切實監督,民眾因而對服貿協議充滿憂慮。


例如,各界擔憂中國會鑽服貿協議中關於人員移動的漏洞,假投資之名而行移民之實。在一些具有國安疑慮的部門,我方雖然限制中國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營造業12%;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10%)且不能具有控制力,但政府將如何準確掌控中國投資的比例,又將如何確認中國投資不具控制力,則令人質疑。日前國安局亦表示,中國至台設置的商業據點,有可能是中國情報收集的掩護。這些都是執行上的問題。


基本上,服貿協議條文本身並無太大的問題,如果一切均照條文進行,對台灣不會產生太大的負面影響,但條文這樣規定不一定就會這樣發生,重要的是如何防堵隱藏在條文背後的漏洞。美國在每一項FTA簽訂後,均會制訂執行此一FTA的法律,一方面為了有效執行FTA規定的義務;另一方面也要確保開放的項目不會被濫用。


要如何強化對中國投資的監管,以達到切實執行服貿協議的目的,筆者建議須制訂監督執行的法律,在該法中應有以下規定:


1.資訊須公開透明:政府須把核准的每一筆中國投資案,以快速透明的方式加以公布。


2.敏感部門重大投資須由國會審查:對於在特定部門一定金額以上的重大投資案,除了由行政部門審查外,尚須函送國會審查,國會審查通過後才能核發許可。過去中國曾試圖購買美國石油公司優尼科(Unocal),即遭到美國國會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阻止併購案進行。增加國會對特定敏感部門的重大投資的審查,是民意執行監督的必要步驟。


3.制訂陸資對國內服務業造成嚴重損害時的救濟措施:我國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若陸資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地位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然而此一規定過於寬鬆,應參考GATT防衛條款,在中國大量廠商大量進入且對國內服務業造成重大損害或有重大損害之威脅時即可停止其投資。


4.強化政府採購的防火牆:雖然中國廠商在法規上不能參與國內政府採購,但仍須訂立一些防止其運用借殼方式實際參與國內重大工程的防火牆措施。


服貿協議的問題多數是執行問題,執行問題可以靠內部嚴格把關來解決,如果因為害怕執行問題而不簽訂,則是本末倒置。就像一個人因為害怕出門被蛇咬,最後在家餓死一樣。然而,不可諱言,我國對於大陸投資的管理太過鬆散,若不強化目前的執行與監督機制,服貿協議簽訂還是以保守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