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整合的局賽





趙文衡
摘錄自「不完美復甦:全球化關鍵報告」一書







圖片來源: PIXABAY



自由貿易協定對企業造成的衝擊


整體來講,自由貿易協定對簽訂國間有貿易增加的效果。由於關稅較低,由自由貿易伙伴進口的產品價格可能較國內產品或自其他國家進口的產品價格來得低,因此簽訂國會轉向自由貿易伙伴進口這些產品。舉例來說,在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前,由於C國電子產品價格較A國便宜5%,因此B國電子產品多數自C國進口,進口關稅稅率為10%。然而,AB兩國簽訂由貿易協定後,A國輸出B國的電子產品享有零關稅的優惠,A國電子產品價格因而降低了10%,此一價格立刻低於C國產品價格。由於價格優惠,B國以後電子產品遂改由A國進口。


因此自由貿易協定會產生兩組受害企業,一為競爭力不足而靠關稅維持國內市場的企業,一為非自由貿易協定簽訂國的企業。台灣現今所憂慮邊緣化主要是第二種情形。也就是當其他各國紛紛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而台灣被排除在外時,台灣出口至各國的產品都要被課以相對較重的關稅,出口競爭力自然下降,各國與台灣的部分貿易將轉移至他國,台灣出口的數量當然會因此減少。同時,由於自台灣出口的產品要被課以較高的關稅,外商就不會投資台灣生產出口品項。若由此推論下去,在台灣的產品難以出口的情形下,本國企業為了要求生存也會外移至其他地區生產,台灣的產業因而會產生空洞化。


讀者可能會認為,自由貿易協定對台灣出口企業的影響,可能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視企業本身的競爭力及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情形,競爭力強的企業應不致受到貿易轉移效果的影響而將生產外移。但是,即使是競爭力很強的國內廠商,多少也會因自由貿易協定而受到價格競爭力的損失。在全球化企業可以自由移動的前提下,為了彌補貿易轉移效果所帶來的損失,企業仍會評估外移至他處生產的可能性。如果外移有助於提升整體的競爭力,即使競爭力仍強的企業也會考慮至其他地方生產。如果連此類廠商都移至他處,那麼原本可以保住的出口數量會再進一步減少。


另一方面,台灣企業受到其他國家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程度還需視簽訂國是哪些國家而定。如果簽訂國一方是台灣企業的主要出口地,例如中國,另一方是台灣主要的競爭對手,例如韓國,那麼對台灣外銷型廠商將產生很大的影響。假設中國電子零組件產品的進口關稅為10%,又假設台灣與韓國在這個關稅水準下以相同價格出口至中國,若中國與韓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台灣產品價格就立刻高出韓國產品10%,在此情況下,即使以往習慣自台灣進口的大陸台商,可能也要考慮自韓國進口。


當然也有一些因素讓我們不必太過憂慮,其中比較重要的是簽訂國原先的關稅水準。由於全球化及WTO貿易自由化的結果,各國關稅已普遍降低,因此免除關稅對有些國家,例如美國,實際上也只是降低2%至3%的價格。尤其是以台灣的出口主力,資訊電子業而言,在WTO「資訊技術協議」下,許多國家都已經將資訊產品的進口關稅降至零,因此自由貿易協定對台灣資訊產品出口的影響並沒有想像中大。即使如此,它對其他產品出口仍有不小的負面影響。


上面只是單純就降低關稅對貨品流動的影響,除此之外,自由貿易協定對於簽訂國間整體的無礙貿易與投資環境的構成有相當的助益,此對台灣一般企業,甚至資訊電子業而言,都會造成不可忽視的威脅。雖然這些效果不是立即的,卻十分深遠。如果兩國簽訂自由貿易協訂中還包括投資的自由化與便捷化、人員自由移動、各項標準的一致化與便捷的通關等等,使得兩國間的企業的生意往來十分順暢便利,那麼即使台灣企業在資訊電子產品上與簽訂國一樣享有零關稅,簽訂國也會較傾向於彼此進口產品,而不由台灣進口。試想,如果兩國企業間,人員可以如在同一國家般自由往來與停留,訂購的貨品也可以快速獲得而不必苦苦等待海關放行,即使其產品價格與台灣企業一致甚至更高,可能也願意由此一自由貿易伙伴進口。由於無礙的經貿環境使兩國商務交往頻繁,增加彼此的熟悉與信任,雙方的商業關係也會變得可以控制與預測,這就是為什麼歐盟國家喜歡與同是歐盟國家做生意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