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研究 第48卷第4期 民98年12月

摘要

在美國歷史上所簽訂的14項FTA中,NAFTA與CAFTA-DR最能展現總統與國會在FTA政策制訂上所扮演角色與影響決策的程度,故而本文以此兩項FTA作為研究美國FTA決策主體的案例。研究發現,在對外政策的決策主體的三種不同的模式:總統主導模式、國會主導模式與互動模式中,總統模式最能解釋美國FTA政策。總統具有龐大的國內外行政資源與政黨力量,可以干預國會的決策並改變個別議員的投票傾向,在不影響FTA基本內涵與目的下促使國會通過FTA。國會制訂的快速授權法案不足以限制行政部門的權力;除了最終的投票權,國會的影響力僅存在於洽簽時介入修改某些條款,而這些條款的改變仍需要行政部門的認可。這種由行政部門主導,國會僅能在不影響FTA根本的前提上修改部分的條款,明顯的符合總統主導模式。

關鍵字:美國,總統,國會,FTA政策,快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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