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川普政府的對等關稅違憲,建立在IEEP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美國與各國協議中所制定的關稅稅率自然也就失效。照理說,台美的關稅將回到對等關稅前的水平,應該是件值得慶幸的事。但是,川普又引用122條款規定對各國普遍課徵15%附加費(Surcharge)。在法律定義上,附加費是在「既有基礎」上額外加收的費用。根據 122 條款的法規(Section 122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這種附加費必須疊加在現有的 MFN 稅率之上,且無權更動原有的稅率。

當然,台灣與美國簽訂之 ART 協議稅率安排,亦因法院判決而失其法律基礎。所謂「不疊加」待遇,本質上係附屬於 IEEPA授權架構下之例外性優惠;當最高法院認定 IEEPA 不得作為課徵該項關稅之法律依據時,此一附隨於 IEEPA 的優惠機制,亦因法律根基消失而當然失效。

因此,台灣目前適用之稅負結構,回歸為「15%+最惠國(MFN)稅率」的疊加模式。相較於原先 ART 協議所設計之「封頂且不疊加」稅率安排,現行稅率顯然更為不利,亦削弱了台灣產品在美國市場之價格競爭優勢。

一、122條款不適用於半導體產業

在川普公布之122 條款適用規定中,設有明確排除條款。半導體、藥品等特定產品並不適用 122 條款所課徵之稅率,而係依據《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Section 232)另行規範。

上述產品原本即不屬於所謂「對等關稅」之適用範圍,因此亦未受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影響,自然不存在改適用 122 條款稅率之問題。

在半導體上,其係適用 232 條款下之國安關稅架構,名目稅率為 25%。惟 232 條款制度設有彈性機制,可透過在美投資、擴充產能或配合國安政策需求等方式,申請關稅豁免或排除適用。多數台灣半導體企業,尤其是台積電,因已在美國進行大規模投資與設廠布局,符合豁免條件,因此實務上仍可維持零關稅待遇。

換言之,本次制度變動對台灣半導體產業的實質影響相對有限;真正面臨關稅競爭壓力者,反而是傳統製造業與未納入排除清單之產品項目。

二、真正受害族群:傳統產業

真正受影響的是沒有被122條款排除的產業,最主要就是機械、手工具與紡織等傳統產業。這些產業將面臨比台美ART協議更不利的情境:

(一)15%+MFN 稅率

在台美 ART 協議架構下,台灣適用之 15% 稅率原屬「封頂」性質的最高稅率,不再與既有關稅疊加計算。其實質效果,等同於在此條件下,使台灣產品原有關稅享有接近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 FTA)下韓國產品之零關稅待遇。此一安排,使台灣在對美出口競爭上,得以縮小與韓國之間因 FTA 所產生的關稅差距,形同站在同一起跑線。

然而,在美國最高法院廢止該相關規定後,台灣原有之優惠待遇隨之失效。未來台灣出口產品恐須回歸一般最惠國待遇(MFN)稅率體系,亦即在 15% 稅率之外,仍須依產品別疊加原有之 MFN 關稅。相較之下,韓國因受 KORUS FTA 保障,多數產品原本即適用零關稅,因此並無疊加問題。

換言之,台韓之間原已縮小的關稅差距,將再度擴大,台灣傳統產業在美國市場的價格競爭力勢必承受更大壓力。至於日本,由於其與美國並無全面性自由貿易協定,部分產品亦可能面臨與台灣相似之關稅處境。

(二)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稅率降低

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原本對等關稅稅率超過15%的國家,在122條規定下,稅率將下降至15%,其中對台灣影響最大的是中國與東南亞。

  1. 中國

中國的情況最為複雜。中國對等關稅稅率原本為24%,但川普將其延後實施,在此期間適用10%的基礎稅率。在 2 月 20 日之前,中國產品在美國面臨的是多層堆疊:

  • 原有結構:10%(基礎對等關稅)+ 10%(芬太尼緊急關稅,同樣基於 IEEPA)= 20% 關稅(尚未計算 301 條款的 25%)。
  • 現狀改變:最高法院判決導致這 20% 的 IEEPA 稅率全部消失。川普改採 122 條款後,這層緊急關稅被鎖定在 15%
  • 結果:儘管在川普第一任期對中國課徵的301 條款關稅(25% 以上)依然穩固,但第二任期的緊急關稅這一層的負擔,從 20% 降到了 15%。這使得中國產品在面臨 122 條款時,相較於判決前,反而獲得了 5% 的減稅空間

2. 東南亞(越南、泰國、印尼):從19% 下降

在 2025 年至 2026 年初的 IEEPA 時期,美國對東南亞多國實施的對等關稅平均落在 19% 左右(針對家具、一般電子組裝、紡織品)。

  • 現狀改變:隨著 IEEPA 宣告無效,這些國家原本面臨的 19% 稅率被 122 條款的 15% 法定上限 取代。
  • 影響:東南亞產品輸美的稅率成本下降了 4 個百分點。這對於毛利微薄的代工與傳統製造業來說,是極大的價格競爭優勢。
區域/產業IEEPA 時期稅率 (至 2/20)122 條款現行稅率 (2/24 起)競爭力變動分析
東南亞 (一般品)19% (對等關稅)+MFN關稅15%+MFN關稅利多:稅率下降 4%,利於出口
中國 (一般品)20% (10%對等+10%芬太尼)+MFN關稅15%+MFN關稅微幅利多:稅率下降 5%
台灣 (半導體)0% (受 232 條款規範,投資換豁免)排除適用持平:維持核心優勢
台灣 (一般工業)15%不疊加15%+MFN關稅利空:與東南亞及中國利差消失或縮小,壓力大

三、 台灣的競爭力困境

台灣的工具機、鋼鐵製品、塑膠、腳踏車零件等,原本透過與美國的協商,在 IEEPA 規範維持 15% 的稅率,相對於東南亞的 19% 具有優勢,但現在東南亞關稅降至15%,台灣與東南亞的稅率差距縮減至 0%,台灣優勢消失。這意味著台灣產品必須在同樣的稅率基礎上,與成本更低的越南、泰國產品競爭。同時,中國出口美國產品的關稅也下降5%,對傳產同樣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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